女性就业是否需要“善意提示”?
齐鲁人才 . 2016-11-24发布

不管是怎样的工作需要都应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展开,法有禁止即不可为。

某些以传统眼光看来女性最好绕道而行的职业,如果在性别选择上有所突破,“劣势”会成为优势。

据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觉得自己这次“比较冤”。此前,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录简章》中,对一些岗位特别标注“适合男性报考”。在被指性别歧视后,该法院一位负责人通过《中国妇女报》作出颇感委屈的回应:“初衷真的不是歧视女性,是希望能更好地尊重保护女性的权益。”海淀法院说,特别标注“适合男性报考”的岗位是善意提示,在偏远之地的派出法庭受理的案子涉及农村土地以及继承、婚姻、赡养等纠纷,当事人之间往往矛盾很深,情绪激动,对抗激烈,现场有时具有非常高的危险性。

为什么会感觉“比较冤”呢?除了被指歧视女性之外,我想,还因为不少公众的性别平等敏感和对于当今女性的职业期待已经超越了该招录部门的设定与想象。你想,那边厢,联合国维和部队中有女兵了,空军中有女战斗机飞行员了、太空中有女航天员了……国际上和国内都有。可你这边厢却还在说,这类工作有特殊性,不适合“她”:面临社会纠纷第一线,上班路远,工作地点偏,对人身安全有影响……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造有利、平等的就业条件,才能为妇女自强自立奠定基础。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当是“要在为妇儿解难事、办实事上下功夫”的体现之一。近年来,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和执行的不断深入、到位,一些歧视女性求职者的现象有所变化,某些招录中曾经简单粗暴的“只招男性”“仅限男生”变得委婉了一些,比如,据报道,去年 6月,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一招聘公告引发众多不满:在所招聘的8个科室15个录用岗位中,报考条件“备注”一栏中全部写着“男生优先”。媒体报道后,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男生优先”字样删除。去年7月,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发布“2015中共绥化市委宣传部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报名条件”第五条令人惊诧地写着:“年龄35周岁以下,一般为男性(特殊时期需值班)。”记者致电时,相关工作人员称这句话“已经拿下去了”,并表示也不是歧视,是觉得男性更适合这个岗位……这种含蓄变化,可喜又堪忧。可喜的是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有所进展,想必相关的招聘方也是感受到了平等潮流浩浩荡荡,与其逆行不如顺应。堪忧的是不平等的思维定势难以在短期内涤荡殆尽,所以,“新瓶装旧酒”一再出现,一再引发公众舆论聚焦。

但不管“画风”如何改变,有专家分析指出,“适合男性报考”的说明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而且这样的提示也令女性感觉是在越俎代疱。“爱我就让我去飞翔”,至于飞不飞得起来,那是她自己可以选择和做主的事,不需要他人代劳。“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人与人的差别远不是男女这两个性别差异所能“一言以蔽之”的。不久前,看到过一则新闻:云南警校女教师霸气“扛枪”上课的照片走红网络。这位称并不想成网红的女教师孔露皎对记者说,开始参加工作时,对枪支零接触,因为对射击的热爱和工作的性质而开始接触枪械,并最终成为一名枪械课老师。枪械课教师的工作不具特殊性吗?试想,如果当初警院也以“善意提示”示意这位女子绕道而行了,那何来她今日的走红?而她的走红,不也说明公众呼唤更多这样的破除职业性别定势的正能量与正向导吗?

政府部门和有社会责任感的机构当以先进文化引领者的面貌示人,以弘扬和传播先进文化——包括先进的性别文化——为己任。当此类信息被公众舆论解读为“歧视”之后,当事方往往以“出于工作实际需要”为由为自己叫屈。但须知不管是怎样的工作需要都需要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展开,法有禁止即不可为。

而且,以创新的思路来看,某些以传统眼光看来女性最好是绕道而行的职业,如果能够在性别选择上有所突破,所谓的“劣势”会成为优势:据报道:通过联合国女性维和军官培训班,联合国妇女署致力于每年训练100名女性军官,来增加女性在维和行动中的参与,并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策略产生影响。而女性的参与已经为维和行动带来了可观的益处。研究发现,穿制服的女性维和人员在场,对获取当地社区的信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显著提高任务的执行效果。另外,女性维和人员能够更敏锐地发现家庭内的早期矛盾,并采取行动防止其恶化。由此看来,某些被刻板的性别印象标注为“适合男性报考”的工作岗位如果能够欢迎女性的加入,还很有可能迎来一种新的工作气象,收到更好的工作效果。